《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该制度大幅缩小了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异,加大了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异。值得研究的是,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到底如何定位,是着重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着重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本文拟在理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
死刑,死刑改革,国家治理
廖斌: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何显兵: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