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国家施于犯罪者最严厉的处罚,如今废除或控制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即使在一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里,死刑也极少被适用。然而我国目前死刑罪名较多,被判处和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也颇为可观。因此我国许多学者疾呼我国也应对死刑进行控制,以符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修法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对控制死刑做了一系列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第二,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面对实体法的修改趋势,程序法在控制死刑方面该相应做些什么,应当做出哪些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呢?本文认为,主要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死刑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的确立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第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第三,死刑判决后的纠错路径的设置和死刑赦免制度的激活;第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