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煤矿实行安全规制是维护矿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方法。由于各地区煤炭储量、开采难度、矿山安全预防设施与措施等各不相同,因此由各地分别规制即实行分权规制体制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然而,在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合谋、地方规制人才缺乏、煤矿工人安全知识匮乏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不仅可能导致煤矿企业放松警惕,甚至会导致其为了追逐利润而置矿工的生命与健康于不顾,如果事后的法律惩罚也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那么就可能造成重大矿难事故,严重威胁矿工的健康与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或者需要中央制定基本的煤矿安全基准并对地方规制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完全由国家实行纵向集权规制。我国较早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督”即以地方规制为主、国家监察为辅的煤矿安全规制体制。但是在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和安全形势的需要,对规制权纵向配置状况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该体制不同时期的表现进行实证检验,可以发现煤矿安全规制体制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