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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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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国际大会(1965年,维也纳)通过,代表会议(1991年,布达佩斯)修改]

目录:

序言

介绍

一、制定本规则的目的

二、法律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本规则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志的目的

第二条 各国红会的权限

第三条 标志的信誉与尊严

第四条 两种使用的区别

第五条 标志的图案

第六条 用作保护性方式时标志的可视度

第七条 各国红会的内部规定

第二章 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一部分 原则

第八条 当局许可与使用标志的条件

第二部分 人员

第九条 各国红会的医务人员

第三部分 物体

第十条 各国红会的医疗队和运输工具

第十一条 特定的标记规则

第十二条 任择特殊信号

第十三条 平时已使用的标记

第四部分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同时用作保护性方式和标明性方式的标志

第十五条 中立或非参战国家的红会

第三章 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一部分 人员

第十六条 各国红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红十字或红新月青少年会员

第十八条 经各国红会批准佩戴标志的其他人员

第二部分 物体

第十九条 各国红会使用的建筑物和处所

第二十条 本属红会所有但未由其占用的建筑物和处所

第二十一条 红会医院、救护站和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由第三方经营或使用的救护站和救护车

第三部分 传播与筹募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国红会组织的公众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请求使用标志

第四部分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奖章和其他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救济物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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