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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创新——德国人格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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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常把创新归功于知识产权法上的利益独占——当然这是有道理的,或者把创新归功于公法上的权利自由,特别是公民在思想、言论、学术诸方面的宪法自由——当然这也是有道理的。但若说创新的最根本的源泉——即发生论意义上的本源,则当归诸自然人的禀赋,即民法上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创新无非是个人禀赋的自然发挥和充分展开。任何创新,若纯粹基于私法上的激励或公法上的要求,则可能造成禀赋的扭曲或伤害,从而不能被算作真正的创新。本文将说明健全而有效的人格法是德国创新得以持续繁荣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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