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来文案件中,国家如果被条约机构认定为违反人权条约,它面临的可能就不只是针对个案的补救或赔偿。一旦条约机构认为该国存在制度性的违反人权条约的情形,便常常会在审议意见中,建议国家修改法律,以防止类似的违反人权条约的情况再次发生。条约机构针对个人来文发表的意见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实践中一些国家还是遵循了条约机构的建议,修改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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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