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WTO义务性质的分类并不构成适用非WTO法的理由:国际公法关于条约义务性质的分类及其影响;关于WTO义务性质互惠—整体区分的观点;WTO义务既具有互惠性又具有整体性;区分WTO义务为互惠性或整体性没有意义。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国际争端,研究,中国,贸易法
许楚敬: 0
1971年1月出生,广东省饶平人。1995年6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英语专业,获得文学士学位;2001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9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9月起任教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年3月起担任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获第五届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至今已在《中国国际法年刊》、《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和《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学术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一项、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出版项目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