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主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论所涉及的是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直接拥有权力、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格者。本文提出,根据对国际经济法本体的界定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诠释,国际经济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由于当代国际社会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律事务中地位和重要性日益上升,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也十分重要。私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消极的。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何志鹏: 1974年生,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人权理论、法学教育问题。现阶段着重以人本主义为核心分析国际法治的基本问题。已出版专著4部、主持翻译著作4部、合作著作与教材14部、主编学术文集2部。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