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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程序法中的善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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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谓是国际法历史的一个创举,主要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强制性管辖权和裁决的可强制执行这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除此之外,它的两审终审制在国际司法史上也是独树一帜的(虽然前南战犯刑庭等刑事司法机构也具有上诉庭功能,但就其完整性和影响力而言与WTO相比还略逊一筹)。派内森教授评价说:“WTO争端解决程序在两级体制下(a two-tier system)运行,这意味着对于专家组审理案件的上诉可以被上诉机构审查。这种上诉可能性的存在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公法争端解决司法程序中显得独一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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