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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欧共体——石棉案(DS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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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加拿大,被诉方:欧共体,专家组报告:2000年9月18日,上诉机构报告:2001年3月12日。

专家组报告要点:

1.1996年12月24日命令(涉及石棉和石棉制品的限制)中的“禁止”部分内容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范围;

2.命令中有关“例外”的部分属于TBT的范围。然而,鉴于加拿大没有就命令中有关“例外”部分的内容与TBT协定一致性问题提出申诉,专家组没有就后者做出结论;

3.石棉网及其他类似可替代产品是GATT1994第3.4条意义上的相似产品;

4.石棉水泥制品和已提交给专家组充分的信息(显示的)有关网状水泥制品是GATT1994第3.4条意义上的相似产品;

5.在被认定相似的产品方面,该命令违反了GATT1994第3.4条;

6.鉴于该命令对于这些产品的待遇是GATT1994第3.4条规定的歧视性待遇,该命令是在执行GATT1994第20条b段和序言;

7.加拿大未能证实它基于GATT1994第23.1(b)意义上的利益受到了非违反之抵消或损伤。

上诉机构报告要点:

1.裁决:禁止石棉和石棉制品的法国命令没有表明与欧共体在WTO项下的义务不符;

2.推翻了专家组下述裁决:TBT协定不适用于涉及石棉和石棉制品措施的禁止性内容,同时认定:TBT协定适用于被视为一个整体的措施。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审查加拿大有关该措施与TBT协定不符的加拿大申诉。

3.推翻了专家组有关GATT1994第3.4条意义上的“相似产品”的裁决。上诉机构自身依据GATT1994第3.4条审查了加拿大的申诉,且认为:加拿大未能满足该条款要求的“相似产品”存在的举证责任;以及,

4.支持了专家组有关GATT1994第20条b段的结论,认为:法国的命令“对于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必需”。

在本次上诉中,上诉机构采纳了处理“法庭之友”建议的、仅为本次上诉之目的的附加程序。上诉机构收到和拒绝了共17项提交建议的申请。上诉机构也拒绝了未按照附加程序提交、来自非政府组织的14件非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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