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方:波兰
被诉方:泰国
第三方:欧共体、日本、美国
磋商申请时间:1998年4月6日
专家组报告提交时间:2000年9月28日
上诉机构报告提交时间:2001年3月12日
1998年4月6日,波兰请求就泰国对铁或无合金钢条的角料、型材和装置以及H型钢进口征求的反倾销税与泰国进行磋商。波兰对1996年12月27日泰国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以及1997年5月26日对波兰生产商或出口商制造或出口的这些产品征收CIF价的27.78%的最终反倾销税提出申诉。同时,波兰诉称,泰国拒绝了波兰要求它披露裁决的两项请求。波兰认为泰国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3,5条和第6条规定。
1999年10月13日,波兰请求设立专家组。在1999年10月27日的DSB会议上,DSB推迟成立专家组,基于波兰成立专家组的第二次请求,DSB于1999年11月19日的会议上决定成立专家组。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保留他们的第三方权利。1999年12月20日,专家组成立,2000年9月28日,专家组报告提交给成员方。
专家组认为:
Ⅰ波兰未能确定泰国在构成正常价值的利润计算方面实施了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条或GATT1994第6条项下义务的行为。
Ⅱ 泰国对H型钢进口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在以下方面与《反倾销协定》第3条不符:
·与第3.2条第二句话和第3.1条不符,泰国当局没有基于已披露事实基础上的“肯定性证据”,“客观审查”倾销进口对价格的影响;
·与第3.4条和第3.1条不符,泰国调查当局未能考虑第3.4条列举的某些因素,也未能提供一个关于如何使损害的确定能建立在一个对已披露事实进行“公正或客观评估”或“客观审查”“肯定性证据”的基础之上;以及
·与第3.5条和第3.1条不符,泰国当局在:
(a)他们有关倾销进口对价格影响的判断基础上,做出了倾销进口与任何可能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决定,而对于这个判断,专家组已经认为是不符合第3.2条第二句话和第3.1条规定的;
(b)他们关于损害的判断:对于该判断,专家组已认定与第3.4和第3.1条不符。
Ⅲ 根据DSU第3.8条规定,一旦存在违反相互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依据表面证据原则,这一行为将被认定构成了对《反倾销协定》项下利益的抵消或减损,因此,就泰国已实施了与《反倾销协定》条款不符的行为范围来看,它已经抵消或减损了波兰在该《反倾销协定》项下的应得利益。
2000年10月23日,泰国通知DSB,它决定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2001年3月12日,上诉机构公布了它的报告。
上诉机构:
·维持专家组关于在《反倾销协定》第2、3条和第5条项下的申诉方面波兰提交的建立专家组的请求已满足了DSU第6.2条规定的裁决;
·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反倾销协定》要求审理反倾销案件的专家组仅应考察在最终倾销确定阶段披露给波兰公司或可供波兰公司选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方面的裁决。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推理没有依据,即在《反倾销协定》第3.1条方面,赋予成员方有关损害确定方面的义务,或《反倾销协定》第17.6条方面,它规定了专家组审查的标准;
·尽管推翻了专家组在此事上的推理,但它未能使专家组对于违反(协定)的主要裁决产生混乱;
·维持了专家组关于《反倾销协定》第3.4条的结论。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裁决,即:协定第3.4条要求对该条所列全部因素予以强制性评估;
·认为专家组在对举证责任的申请或《反倾销协定》第17.6(i)条项下审查标准的申请方面没有错误。
在2001年4月5日的会议上,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以及经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
报告执行情况
泰国通知DSB说,它正处于确定以最恰当方式遵从本案中DSB建议的过程中,同时它需要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波兰重申它的立场,即为了执行本案中DSB的建议,泰国应及时取消该项反倾销税。如果未这样做,波兰将请求适用DSU第21.5条。波兰准备就合理的执行期限问题与泰国进行磋商。2001年5月25日,争端当事方通知DSB他们已相互同意合理期限为6个月零15天,因而最后期限为2001年10月20日。
在2001年12月18日DSB会议上,泰国宣布说它已全部执行了DSB的建议。波兰声称,由于它希望本案涉及的措施被取消或修改,因此,它不接受泰国执行DSB建议的方式。在波兰看来,泰国仅改变了反倾销税征收的执法行为。波兰保留DSU第21.5条项下的权利。
2001年12月18日,泰国和波兰就DSU第21、22条项下可能发生的程序达成谅解。依据该谅解,一旦启动了DSU和第21.5、22条项下的程序,波兰同意在第22条的任何程序之前启动第21.5条项下的全部程序。2002年1月21日,当事方通知DSB他们已同意,本案中DSB建议执行的情况不再保留在DSB的日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