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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阿根廷——进口鞋类保障措施案(DS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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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欧共体,被诉方:阿根廷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3日,欧共体请求就阿根廷对于鞋类进口实施的临时性和最终保障措施与阿根廷磋商,欧共体认为:阿根廷通过1997年2月24日第226/97号决定的、以对进口鞋类施以特别税方式实施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从1997年2月25日起生效),此后还通过第987/97号决定对上述进口采取最终保障措施(从1997年9月13日起生效),上述措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4、5、6条和第12条规定以及GATT1994第19条规定。

1998年6月10日,欧共体请求成立专家组。在DSB1998年6月22日的会议上,它决定推迟成立专家组。基于欧共体的第二次申请,DSB于1998年7月23日的会议上决定成立专家组。巴西、印尼、巴拉圭、美国和乌拉圭保留第三方权利。1998年9月15日,专家组成立。1999年6月25日,专家组报告散发,专家组裁决:阿根廷的措施与《保障措施协定》第2、4条不符。

1999年9月15日,阿根廷通知说它决定就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以及某些法律问题上诉。1999年12月14日,上诉机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关于阿根廷的措施与《保障措施协定》第2、4条不符的裁决,但推翻了专家组做出的有关《保障措施协定》与GATT1994第19条之间关系的裁决和结论,以及关于对于实施保障措施仅应及于来自非南方共同市场的第三国的判断。

DSB于2000年1月12日接受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修改过的专家组报告。

根据DSU第21.3条规定,阿根廷于2000年2月11日通知DSB,涉诉的报告障措施将保留至2000年2月25日,到时将实施旨在符合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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