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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建设”与民族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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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和民族国家的全球性建立标志着第二轮民族自觉的完成,民族主义在此完成了它对人类社会的第二轮改造。民族主义的核心主张是:人类划分为民族,民族是神圣的;每个民族都应该有自己的国家,政治的单位和民族的单位应该一致。然而,不论是早期的欧美各国还是后来的其他民族国家,它们在民主革命或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打起的“民族”大旗大多只是一个政治象征,完成这种革命建立民族国家,以国民代称的“民族”也是这样一个象征,或者只是现今仍被西方“现代主义”民族理论家所定义的“公民”性民族。这种“民族”是涵盖国内全体国民或公民的政治共同体,是“nation”,而不是“ethnos”或“ethnie”。一个“nation”极少由一个“ethnos”或“ethnie”构成,离民族原本以文化为主要构件的自然共同体性质相去甚远。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A.D.史密斯讲:“民族主义的目标是为它所选择的群体获得和维持一种‘民族资格’(nationhood)……民族主义者在其心理上已经确信他们的群体在道德和观念上是能够自我满足的,这已经在心理上构成了一个‘民族’(nation),但他们也必须向世人提出一些能够令人信服的社会意义上的证据。这些证据最适当的总是一种或多种用以凝聚这种假定的群体的社会因素,比如说共同的习俗、语言或宗教、天然的边界或独立的政治历史等。”1835424“民族资格”是不能仅靠心理上、道德观念上的“假定”来维持的,还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符合民族标准的各种条件,但作为政治象征的民族大多是不可能提供这样的以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条件的,于是依靠国家的力量培育和造就这样的条件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这就提出了所谓的“民族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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