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初职单位性质、现职单位性质、现职雇用类型、非农户籍获得四个方面对农民子女“市民地位”获得与分化机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子女的市民化水平远远滞后于职业非农化水平,非正规就业是他们实现职业非农化的主要形式。实现了职业非农化的农民子女半数在个体私营单位工作,三分之一以上属于自雇劳动者,有固定职业且签订合同的比例不足20%。在户籍非农化方面更令人失望,1960年代到现在,户籍非农化水平并无显著提高。几十年积累下来,农民子女中获得非农户籍的比例仅17.6%,各个队列之间的差异很小。
李丁: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