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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免税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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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转折总是包含着原有的财政政策的危机。”(熊彼特语)税收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关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公平正义,良好的税收政策是基于税收公平和正义的理性选择,对于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捐赠者的税收减免也不例外。尽管选择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从来不会将税收优惠视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但是对于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的合理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会昭示出一个国家对分配公平的不懈追求和努力。

对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者给予税收政策上的减免和税前抵扣优惠是各国财税制度的通行规定,旨在鼓励慈善活动和支持慈善事业。历来有辅助理论、资本结构理论、税基定义理论、利他主义理论、社区收入理论和捐赠理论等作为解释这一政策合理性的法理基础。这些理论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了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特征,因其持续向社会提供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社会服务,政府应当对其进行间接的财政补贴。

慈善组织免税制度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将原本由政府支配的、用于公共服务的部分税收资源交由慈善组织来支配使用,即政府隐性的转移支付。这是对慈善组织功能和价值的充分认知和认可,是将这部分社会资源通过良性竞争机制的合理配置,是对社会自治能力的肯定和培育,甚至激发对于政府征税合法性的再次反思和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迫切需求。

简言之,政府税收让利于民间公益,充沛慈善资源,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而且还有利于培育富有活力和自治能力的社会领域,促进社会创新。

公信力要求与组织的公共性正相关。体现在财税制度上,享受到越多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因其动用的公共资源越多,就该担负更重的责任,其中包括向公众充分公开信息的义务。反之亦然。

所以免税待遇的获取不仅仅是对组织的肯定和嘉许,也要求免税组织付出相应的代价:承受更高标准的监管、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更为严厉的规制。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使人们去甄别现实中存在的大量非营利组织,并促使其分化。

被赋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将获得更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因为免税资格的获取本身昭示着该组织的公益特性、合法合规和良好治理。公众因此会直接依赖免税资格的严格授予程序来选择治理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向这些组织捐献资金和时间。因此免税组织的认定不仅事关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的免税问题,还将影响慈善资源的流向和合理配置,不可不慎。

但是慎重并非举步不前。近年来,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呈现渐进式的发展轨迹,迄今为止,相关制度已初具体系。尤其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重申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财税部门也逐渐将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无论是允许企业大额捐赠连续几年结转扣除(一次捐赠,抵扣四年),还是股权捐赠人以历史成本确定转让收入,因而得以在捐赠环节免于所得税征收(包括曹德旺先生在内的大额股权捐赠人将不再面临被课税的尴尬)。点滴进步都令人欣喜。

然而毋庸讳言的是,配套规定的制定、法律政策的实施、操作规则的细化等方面尚存缺憾。在国家税法已经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制度的情形下,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些规则,使慈善组织得以现实地享受这些权利,并因此实现鼓励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和目标,同时建构起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避免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成为不当避税的管道,已然迫在眉睫。鉴于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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