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行程中,先后提出和实践着两种“两权分离”。它们分别是“国家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这两种分离,出现在同一体制下,仅仅是一种提法上的差别还是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如果有所不同,那么各自是否存在着独立的意义?探讨这一问题,显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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