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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宗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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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作为一个社会的实证的规范或规则体系,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利,例如,不可偷窃,禁止欺骗,借东西要还,签约必须履行,等等。这些都与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有关,看上去与宗教或形而上学并没有直接联系。它们或者是由国家或政府的立法机构颁布,或者是在人的生活实践中通过习俗、惯例等演变而成,但是,这些不同的立法规则、法律条文乃至习俗惯例、礼仪制度等,当追溯它们的正当性的时候,或者说当询问它们为什么要求人们遵守或服从的时候,就必然涉及形而上学乃至宗教问题。为什么人们要遵循法律的规则呢?为什么禁止偷窃和抢劫呢?对此可以有各种解释,可以从经济利益、社会安全、官方意志等角度来看这些问题。但是,有一个最根本的角度就是这些法律无论来自哪里,通过什么形态颁布,都首先或基本在于它们是否有正当性(legitimacy),即是否正义的法律,这是最关键的。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很难要求人们遵从,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而不是一伙强盗的命令,最实质性的原因在于它们是正当的,1860607具有着法律的乃至超越的正义性。不可说谎,严禁偷盗,履行契约,不可侵犯他人的财产等诸多古老的训诫,之所以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为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人们所遵从,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们是正当的、超越时空的,具有着普遍的正义性。正义性往往与宗教相关联。探讨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追溯法的价值根基,必然要涉及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正义有多种形态,有道德的、法律的、宗教的,有个人的、群体的,有形式的、内容的,等等。法律的正义主要体现为形式和程序的正义。古希腊、罗马思想家们对此就有深刻的论述,例如,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法律与德性等三种基本的正义形态,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正义也有充分的论述,他们的理论直到今天仍有指导性意义。但是,法律乃至社会正义只涉及现实的正当价值,它们并没有说明为何是正义的,或者说没有开启超验正义的维度,没有阐释为什么人们之间要相互平等对待,要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要按照普遍性的程序和形式处理司法纠纷,法律权威要建立在正义的本性之上,一个政府不可野蛮地使用暴力,等等。对于上述问题,人世间的法律条文本身乃至道德解释都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述。超验正义的角度给人世间开启了一个不同于世俗世界的神圣王国,这个王国为人的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标准,或许正是因为神或上帝平等地看待人,把人视为有价值的存在,人世间的法律才据此具有了正当性,超验正义为法律的正义提供了最终的价值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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