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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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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拿着一支笔,声称该笔为其所有,那么,我们很少怀疑此人对这只笔拥有所有权。但若某人自称其是你所钟意的一处房屋的所有者,愿将该房屋以你可接受的价格售予你,那么,你一定会想:你怎么能让我相信你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你会要求其能够以有效的方式证明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那么,这一有效的方式是什么?我们为什么相信该方式具有表征权利的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物权作为权利主体对某一物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其从外部是以可识别的方式为人们所认识的。当然这一方式不能以每一个人的主观认知为标准,否则,势必出现混乱,从而导致民事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无序性。于是,法律以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经验法则为其规范基础,对其予以类型化:对于动产物权,其公示方式为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其公示方式则为登记。50073344在物权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存在(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这对于建立和维护不动产财产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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