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属于民事权利,其变动亦当然属于民事实体法调整范围,故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权利表象及其不动产物权变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被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中。惟在具体操作层面,由于其涉及如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程序事项——即由谁办理登记、如何办理等规范问题,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以程序法对登记的程序性事项予以规范。因此,现行法中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可分为不动产登记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后者依据前者而制定,50073377以发挥登记实体规范的实效,50073378二者均属物权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不动产,产权登记,概论研究,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