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表征,可使人们基于登记而信赖登记名义人依法享有此项权利。如善意第三人与登记名义人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不动产物权且经登记,则根据登记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物权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系登记错误而受到不利影响。
这时,便产生一个现实问题,即真实权利人面对给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带来失权风险的登记错误,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以消除这一对自身实体权益所构成的妨害呢?这涉及如何确定登记错误,登记错误应如何更正,登记更正应通过何种登记类别予以体现,其与更正登记是何种关系等诸多问题。本章将在理论上分析和厘清这些问题,这对于建立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的登记更正制度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