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Where Does India Stan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文章框架:对一些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阐述;这些协定在知识产权上的规定。
观点摘要:
1.最近的一些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s)似乎在输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些标准远远超越了那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规定的内容。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
2.在本报告中,笔者仔细检查了涉及知识产权和数字经济的TPP、TISA以及RCEP,并将其与符合这些协定规定的当前印度法律标准相比较。就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条款而言,笔者认为当前印度的标准(如关于数据排他性的标准)依从于TRIPS标准,因此TRIPS标准可与当前印度的标准互换。下面,笔者将讨论这些协定的规定对印度形成的新的国际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印度议员已经预见并遵守的义务以及要求印度修改现行标准的义务。
3.就印度将承担的知识产权义务而言,本报告标记了现在这些协定最关注的因素。报告提及印度关心那些自由贸易协定影响的原因,印度甚至不是这些协定的成员(除RCEP之外)。
4.这里有三个原因。首先,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越来越远离传统多边体制,如TRIPS,逐步成为有关投资或自由贸易的协定。其次,加入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从来都不是不可能的。加入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并不需要在双边谈判中与印度这样的非成员订立同等的承诺。这将是非常方便的,例如,假设未来在印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如果美国要求印度接受数据排他性这一条款,那么印度只需指出一个存在于TPP中的类似条款,并且TPP中的这一条款对美国和其他许多亚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做出规定。最后,对贫困国家来说,其所承受的风险要更高,这些标准是双边谈判的前提,这些国家比印度更需要TRIPS的灵活性。
5.在调查的协定中,唯一一个其最终条款不受专利权限制的协定是TPP。2015年10月发布的RCEP的最新草案和于2016年5月披露的TISA文件都接受专利权限制。此外,RCEP并不建议就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这意味着其对知识产权规范的影响是可以被衡量的,TISA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还尚未被透露,也就是说只能衡量该协定对电子商务的影响。笔者将观察TPP、RCEP及TISA对知识产权和数字经济的影响。笔者只强调这些实例,在这些实例中,如果印度加入这些协定,那么这些协定将为印度带来新的重大的国际义务。
6.RCEP的一个更令人不安的特征是其草案的第一条第七款第六项,其中包含着同意或批准TRIPS的承诺,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7.关于商标保护,TPP的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非视觉商标,如声音和气味等,其由各方给予保护。RCEP草案中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但该条款已经去除受到明显反对的气味商标。印度对气味商标的立场尚不清楚,但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二章以及2002年商标条例第30条,似乎表明气味商标在印度不会被允许。声音商标过去在印度注册申请中已获得授权。
8.TPP表明,对注册商标所有者的独有保护将增加,这非常不利于商标使用者之前的权利。RCEP草案中明确保护商标之前使用者的权利。TPP就数据排他性做出规定:农用化学品的数据排他性为10年,新药物的数据排他性为5年,生物制剂的数据排他性为8年。RCEP草案中规定了为期5年的新药物数据排他性。TPP规定版权期限最低标准为70年,而RCEP草案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从本报告的分析来看,显然TPP、RCEP和TISA需要承担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准则的制定任务,以改变TRIPS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