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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孩子社会附加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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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大力加强计划生育以来,控制人口增长取得举世公认的成绩。同时国内外各界也有一个共识,即成绩的取得主要是贯彻落实人口增长政策,80年代更将其提到基本国策高度的结果,那么人口政策为何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能够左右广大民众的生育行为和生育子女的数量;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政策作用的发挥沿着什么样的走向变动,如何适应这种走向谋求生育率的继续下降和逐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成为当前人口问题中普遍关注的“热点”。“热点”的突破需要新的理论。本文在借鉴已有科研成果特别是在总结中国生育率下降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孩子社会附加成本—效益”理论,就是为这一目的阐发的。

西方孩子成本—效益理论之所以能够比较科学地解释发达国家的生育率下降,是因为这些国家生育下降过程中有两个前提:一是社会的经济结构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家庭消费限制线、无差异曲线、消费者均衡等具备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足以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和家庭的生育决策;二是家庭生育行为和生育决策纯属家庭的自主行为,没有或很少受到来自社会外来力量的干扰,亦即很少有政府干预生育的政策。然而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生育行为的政策越来越明显,许多国家制定了旨在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且取得显著成效。这就给西方一般孩子成本效益理论出了一个难题,这些经济尚不发达国家的生育率下降难以由这一理论作解释。中国就是这样的典型:从1971~1981年,总生育率(TFR)由5.44下降到2.63,下降幅度达51.7%,即10年间下降一半有余,这在世界人口史上实为少见。在此期间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有所提高,按当年物价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由240元提高到397元,增长65.4%;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影响,实际增长46.5%,增长不高。1894508显然,处于由饥馑型向温饱型过渡的低水平经济和不高的经济增长率,带给家庭的孩子成本—效益变动,从总体上看不可能发生有利于生育率下降的倾斜,主要还是导致生育率上升的不利倾斜。然而中国生育率却奇迹般地降了下来。1981~1991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由397元提高到1401元,增长2.5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1倍,可谓40多年来经济和人均收入增长最快的10年。而人口方面的总生育率仅由2.63下降到2.25,下降幅度为14.4%1894508,与人均收入的上升显得颇不协调。于是国内外普遍将20多年来中国生育率的下降主要归之于贯彻落实人口增长政策的结果,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有人由此引申到“人权”上去,对其横加指责,仅从理论上而言,则是陷进将一定的人口政策同孩子成本—效益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误区。走出误区需要将人口政策同孩子成本—效益理论联系起来,通过对人口政策的具体分析看其怎样左右着孩子成本—效益的变动。这就需要产生新的理论及其结合具体实践的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这就是社会附加成本—效益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社会附加成本—效益”概念,可以定义为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特别是生育政策规定,因超过或满足计划内生育子女数量而增加或减少的孩子成本与效益。它相对于个体家庭来说,是社会附加上去的成本与效益。这里有两种情况,对于实行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为目的的生育政策来说,增加的是超过生育政策规定的孩子成本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孩子的效益;减少的是政策规定范围内生育的孩子成本和超过生育政策规定的孩子的效益。对于实行旨在鼓励人口增长为目的的生育政策来说,增加的是没有达到生育政策规定数量的孩子的成本和超过政策规定数量孩子的效益;减少的是超过政策规定数量的孩子的成本和没有达到政策规定数量孩子的效益。就当今世界现状而言,主要是前一种以控制人口增长为目的的人口政策,后一种鼓励人口增长为目的的人口政策屈指可数,且引起的成本与效益的变动也不显著。不过在概念和理论的完整性上,后一种情况是不可忽视的,构成社会附加成本—效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结合中国实际,以下着重对旨在以控制人口增长为目的的“社会附加成本—效益”作出具体的分析和阐述。

纵观中国实行以控制人口增长为目的的“社会附加成本—效益”,包括减少按政策规定计划内生育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成本、增加其效益,增加按政策规定计划外子女成本、减少其效益两方面的内容。减少或增加的成本,又可分成直接的经济成本和间接的精神成本或心理成本;增加或减少的效益,亦可分成直接的经济效益和间接的精神效益或心理效益。

“社会附加成本—效益”中直接的经济成本,是指按照生育政策数量规定,增加或减少家庭支付某孩子的货币成本和其他实物成本现值。如中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了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的减免政策,直接减少了家庭对孩子支付的经济成本。各地按照规定,对超生子女父母征收一定数额超生子女费,直接增加该孩子的经济成本。

“社会附加成本—效益”中间接的精神成本或心理成本,是指按照生育政策数量规定,增加或减少父母因生育某孩子带来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价值。如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父母除收取一定的超生子女费外,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作一定的行政处理,使超生子女父母承受一定的名誉损失,为该超生子女付出更多一些的精神成本或心理成本。

“社会附加成本—效益”中直接的经济效益,是指按照生育政策数量规定,增加或减少某孩子提供给家庭的货币或实物收入现值。如目前普遍实行的每月5元~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即可享受,直接增加独生子女经济效益。一些地方实行的超生子女在户口农转非、就业等方面的滞后政策,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独生子女和计划内生育子女,使得该超生子女可能提供家庭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社会附加成本—效益”中间接的精神效益或心理效益,是指按照生育政策数量规定,增加或减少某孩子提供家庭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价值。如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一些单位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表彰,使独生子女父母充分享受到响应政府控制人口增长号召作出贡献而获得的一种荣誉,产生足够大的精神上的价值。

“社会附加成本—效效”中的直接经济成本和间接精神成本或心理成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精神效益或心理效益,是互补的并且也是可以计算的。一般地说,生育政策可以仅有直接经济成本单项规定,或者间接精神成本单项措施,或者直接经济成本与间接精神成本相结合的规定措施;以及直接经济成本、间接精神成本、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精神效益多项组合的规定措施。试以以下二例说明它们之间的替代关系。

[例一]:某地区控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总成本为Ct,直接经济成本为Ce,间接精神成本为Cm,则:

Ct=Ce+cm现假定该地区生育政策规定独生女户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如生育第三个孩子,则征收超生子女费2000元,且对超生子女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行政处理。经过科学调查(最好是随机抽样),计算出增加的直接经济成本即2000元的超生费,占到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全部生育政策成本的40%,另外60%被间接精神成本或心理成本占据,说明人们不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失呈“四六开”,精神成本是主要的。如此:

Cm=Ct-Ce=3000(元)

[例二]:假定某地区奖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总政策效益为Bt,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主要形式的直接经济效益为Be,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表彰的间接精神效益或心理效益为Bm,则:

Bt=Be+Bm

经过科学调查,该地区人们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每月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14年共获得1680元,在人们心理上的效应仅占1/5的分量;其余4/5主要是响应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号召,以实际行动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贡献,即精神或心理上获得的效益。如此:

Bm=Bt-Be=6720(元)

以上二例精神成本和精神效益的计算并非从生育政策本身上能够得到的量值,它的取得,是通过具体政策本身能够得到的量值,它的取得,是通过具体时点、具体政策在人们精神或心理上引起的效应,是用科学调查方法取得的。显然,这种间接的精神成本、精神效益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会有较大差异。据估算,其具有“影子成本”和“影子效益”的性质。18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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