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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部分地区试行独生子女双全保险及父母养老保险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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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我院人口所进一步论证了变独生子女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的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四川省在人口所的协助下,进行了独生子女双全保险及父母养老保险的试点。一年来,这项试验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最基本的国情之一是人口众多。10年的改革开放,在农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镇大力发展个体经济,使丧失了20年之久的家庭经营和生产的职能得以恢复,这就大大提高了孩子作为家庭劳动力的正效用。在人们心目中,生儿育女仍是最保险的养老之路。一家一户的经济行为,也使计划生育的各种行政措施,如超生子女要罚款,不分给口粮和自留地等,失去了往日的威力。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以物质利益为导向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1989年2月,人口所所长田雪原提出,城市生育一个孩子能被普遍接受,最主要原因是有离退休制度。如果能够有效地解决无子女、少子女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问题,农村、落后地区和文化较低人口的生育率就会降下来。可行的办法是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保障基金。他同学术界一些同志认为,目前的独生子女费并没有发挥很大作用,建议将其转入父母老年基金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和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将这个意见上报中央后,受到政治局委员、四川省委第一书记杨汝岱同志的关注。他在这份建议上批示:“把独生子女费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很好,今后独生子女费不发给个人,转为保险,一年办几件事。”四川省计生委、四川省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城乡开办“独生子女双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并于1989年下半年首先在德阳、乐山、南充等地进行了试点。

德阳等地区的《试行办法》规定,凡出生满月的婴儿和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发育正常,能正常生活和学习,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均可由其父母或父母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寿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从保险生效日起至十四周岁生日当天的二十四时止为保险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造成死亡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死亡或残废,寿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满期给付时,可将独生子女双全保险金转做其父母的养老保险金。

试点市县的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为了筹备保险费,他们按照《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行保健费和保健田的方法,将“以田变钱、以钱保险”作为农民独生子女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并采取个人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企业拿一点的办法。同时,他们还给群众算了一笔经济账,一户农民如果每月交5元,1~14岁共交储金840元,期满时给付1600元。这笔可观的资金,不但可供独生子女在学业上继续深造的经济需要,也可为家庭办几件事情。如将这笔保险金转为其父母的养老保险金,独生子女父母在60岁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20元左右,直到身故为止,身故时还另有300元丧葬费。农民群众说得好:“现在保子女,今后保自己,党的政策好,晚年有依靠。”

据统计,德阳市所辖三县一市一区已有16.5万份独生子女保险,占独生子女总数36.2万人的44.2%,占领证人数31.1万人的51.5%。该市1989年80%县(市、区)一孩率达到90%以上。广汉市(德阳市所辖县级市)试点开始后仅100天时间,全市独生子女投保达五万三千一百余人,占应该投保人数的91.95%。

四川省独生子女双全保险及其父母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转变了当地群众的生育观,对一孩化政策的抵触情绪小了,妇女地位也有很大提高,从而使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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