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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汉水流域乡村社会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明清时期汉水流域乡村社会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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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鲁西奇同志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时期汉水流域乡村社会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项目批准号为05BZS014),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本项研究成果主要使用碑刻、水利文书、族谱等实地调查所得资料,结合地方文献的相关记载,选取明清时期江汉平原腹地的汉川、潜江、沔阳(包括今仙桃、洪湖二市)、监利等四州县,汉水上游地区的城固、洋县、西乡三县,鄂西北地区的郧西县等,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民众居住方式(聚落)、以垸和堰渠灌区等水利设施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水利共同体)、水利协作区域以及乡村控制体系、民间社会组织及其演变的分析,对明清时期汉水流域乡村社会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形成了若干认识,并结合学术界有关长江下游平原圩田区、洞庭湖周边地区的研究成果,就明清时期“水利共同体”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表现形态、水利兴衰与王朝兴衰之间的关系、国家对水利事业的干预、“内地的边缘”区域的特征等,提出了一些较有新意的见解。全书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台、垸、大堤:明清时期江汉平原民众的生活空间、水利共同体与水利协作”,主要使用地方志、地名志及族谱、水利文书等调查资料,考察了江汉平原乡村的居住单元(台与墩)、农业生产单元(围垸)、水利协作区域(垸区与协修区域)。成果认为:在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水利区域可区分为四个层级,即:以台、墩(及有人居住的堤段)为主体的“居住区域”,以“垸”为主体的“生产区域”,多个垸联合协作的“协作区域”,以及由江、汉、荆河干堤环绕的“生存区域”。这些区域都有明确(或相对明确)的边界,区内民众有共同的利益与责任:且不论台上、垸内与垸区内居民利益与责任的一致性,即便是较大范围的“生存区域”,在“生存”这一至高的共同利益面前,也表现出责任承担的相对一致性。其中,“垸”不仅是一种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还逐步演变成为官府征发赋役的基本地域单元和社会地域单元,垸内的居民不仅在防洪排涝等水利事务中互相协作,在田亩清丈、赋役征纳等经济事务中作为一个地域单元接受地方官府的管理与编排,而且在垸中建立起本垸的庙宇,作为本垸居民社会与信仰活动的中心;有的垸形成了辐射范围主要在本垸的集市;在潜江、监利等县,垸已逐步取代乡、里,成为界定士民籍贯居里的常用表述方式;而在咸丰、同治年间地方官府士绅组织团练的过程中,潜江、监利县的垸甚至成为组织团练的基本单元。在这些层面上,垸均具备“地域共同体”的意义。江汉平原上垸的规模远大于长江下游平原的“圩”,一个垸往往包括数个乃至数十个居于台、墩或堤岸之上的自然村落;是以水利与生产活动为基础的、村落之间的联合,它将位于堤岸与垸内的大小散居村落,通过围垸、排水、垸堤修防过程中的协作,联系在一起,进而形成自然村落的联盟。

第二部分,“汉中三堰:明清时期汉中地区的灌溉水利、水利共同体与社会变迁”,主要使用碑刻资料,结合地方文献与实地调查,考察了山河堰、五门堰、杨填堰、金洋堰等汉中地区重要堰渠的创筑与灌溉系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管理体制及其变化以及灌区民众以水利事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并围绕“水利周期”与“王朝周期”之间的关系、王朝国家对水利事业的介入、水利秩序的法则及其来源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讨论。成果认为:汉中地区堰渠水利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轨迹,与王朝的兴衰、更替虽然存在密切关联,但并不形成对应关系;在堰渠水利发展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直是民间力量,官府一般不主动介入,只是在发生纠纷、民间力量又无力解决时才进行干预;灌区水利秩序所赖以建立的各种水利规章,则主要由灌区绅粮、田户“公议”而制定,属于“民约”性质,只有在部分规模较大的灌区,才通过士绅恳请的方式,以官府名义颁行,从而具备某些“官法”性质。结合有关堰渠灌区往往拥有一部分公产(田产、房屋、庙宇、渠基地等)、灌区民众基本认同包括互助协作在内的生活原则和水利规章、共同奉祀保护堰渠的神祇(以堰庙为中心)等认识,成果认为,围绕五门堰、杨填堰、金洋堰、荒溪堰、泉水堰这样的堰渠水利,所形成的以水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水利共同体”。

第三部分,“内地的边缘:明清时期湖北省郧西县地域社会史的初步考察”,主要立足于田野考察,结合有关地方志记载,通过对明清时期郧西地区(明上津、郧西县,清郧西县)的行政与军事控制体系、乡里组织的演变、移民入住及其生计、发展与宗族形态、神庙系统与民间信仰的神祇的初步考察,探讨“内地的边缘”区域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特征及其具体表现,认为:在这些“内地的边缘”,其一,国家权力的相对空缺,政治控制相对较弱,而国家为达到控制此类地区之目的,多采取因地制宜的变通方法,充分利用地方各种势力,遂形成了政治控制方式的多元化。其二,经济与社会资源严重匮乏,特别是在农业社会中,耕地资源的严重匮乏,迫使民众多方寻求生存资源,遂导致了生计方式的多样化,而民众生计方式的多样化,直接形成了经济形态的多样性。其三,人口来源复杂多样,多是逸出于社会体系之外的流民、亡命、土豪等,属于所谓“边缘人群”;其社会组织或以利相聚,或以义相结,或以血缘地缘相类,具有强烈的“边缘性”,社会关系比较脆弱、不稳定,流动性强。所以,我们可以将这种地区的社会称为“边缘化”社会。其四,文化上表现出强烈的多元性,特别是异于正统意识形态的原始巫术、异端信仰与民间秘密宗教在边缘区域均有相同的影响。

在研究方法上,该成果最突出的特点是对材料的挖掘与运用。以往的研究主要使用官方与上层社会的文献,关注政府控制、人口增减、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所有制与社会经济结构等。该研究在进一步挖掘官方与上层社会文献的同时,把重点放在非官方文献(民间碑刻、族谱、民间契约、村社水利文献等)的发掘、整理与解释、研究方面,充分使用已掌握的民间文献,特别是民间碑刻和村社水利文献,对民众生计、信仰、民间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网络等方面展开考察。课题组有意识地去摸索水利碑刻、水利文书、族谱、地名志资料及地图等资料的解读与运用方法,特别尝试着把这些乡村社会史料“还原”到特定的时、空情境中,以“了解之同情”态度加以理解、解释。在有关水利规章制度之成立、实质的辨析中,较好地运用了这一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廓清了笼罩于其上的“官府”迷雾。

地理学实地考察与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的运用是该项研究在方法论上的第二个特点:关于江汉平原聚落形态的考察主要运用了地理学的实地调查方法,而对这些聚落社会关系的分析,则直接受到人类学研究方法的启发。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努力摸索将历史文献辨析方法、地理学实地调查方法、人类学田野考察方法结合起来的途径,试图将历史研究专长的历时性分析(过程分析)、地理学特色的空间分析(区域差异)与人类学特长的“社区研究”结合起来。该项成果中,有关汉川南湖垸、城固五门堰灌区之形成、管理体制及垸内灌区内社会关系网络的考察,较好地表现出这种探索的努力。这种摸索取得了哪些进展及其方法论意义如何,尚有待学术界的评价和学术实践之检验,但在一定程度上看,这种摸索本身是有意义的。

该项研究在方法论上的第三个特点表现在研究区域的选择方面。在研究地域的界定方面,我们选择“县”作为基本考察对象,因为在明清时期,“县”的建置及其统辖区域均已基本稳定,“县域”成为构成地域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县域”是考察地方社会变迁的可行途径。该项研究集中考察了汉川、潜江、城固、洋县、郧西等资料相对丰富且较为典型的州、县,对县域范围内民众生计方式、社会组织与关系网络及民间信仰等方面展开综合考察,以期获得对县域乡村社会变迁的整体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考察不同县域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异同。把“县域”作为历史地理与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基本地域单元,在已有的研究中尚不多见。

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史料解读与辨析,尽可能避免过多“研究预设”所可能导致的“误读”,坚持从史料出发,并将史料尽可能置于特定的时、空情境中加以理解。二是在明清时期“水利共同体”之存在与否及其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形态、王朝国家对水利事业的干预、水利秩序之建构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较有新意的看法,对日本学者森田明、法国学者魏丕信的观点进行了商榷,其部分内容在与有关学者交流过程中受到关注,特别是有关在水利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因素一直是民间力量、晚清时期并不存在“水利事业民间化”过程的论点,引起较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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