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应按教育产品属性的划分,区别对待。义务教育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决定了义务教育应当免费,由国家财政支出。非义务阶段学费制定要综合考虑教育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促进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公立学校“择校”收费现象和公共财政支出的本质要求相违背,公立学校要走均衡化发展道路,即使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受教育机会主要按学生个人能力来分配才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分配准则。民办学校收费要区分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的区别,要承认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同时要坚持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
财政,经济理论,物价,中国
崔世泉: 崔世泉,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财政。
袁连生: 袁连生,教育经济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