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已公布的《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这两个文件都没有对法人财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研究和争论留下了空间。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对法人财产权的不同解释不利于理顺产权关系。因此,弄清法人财产权究竟是什么权,对于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执行《公司法》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理论界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形成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依照授权,对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全权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并承担财产保值、增值和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财产权,这种企业财产权和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因此,不应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看作根本不同于企业经营权的另一种财产权,而应理解为同法人制度相结合的经营权”。“把企业法人财产权解释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不正确的”。这就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经营权,把两者等同起来。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收益权的有关内容。这种观点把企业法人财产权当作支配权、经营权,并包括收益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从《民法通则》、《公司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表述中看到,收益权只属于所有者,而不应包括在法人财产权中。如果承认企业法人收益权,就应承认企业法人拥有产生收益权的股权,在实践上有可能引起向企业股倒退。既然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已经没有企业股的合法地位,那么,又何必有法人收益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呢?
上述观点其分歧在于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到底有多大,是一种权利,还是多种权利,或者是一组完整的权利,即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支配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而这其中争论的关键,又在于法人财产权是否包括所有权和收益权。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即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支配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权利。
第一,法人财产权包含所有权。首先,这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大家知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风险性和竞争性,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一是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自主决策企业生产要素的组合及经济运行;二是企业能够独立承担市场活动的结果,也就是企业要在法律上成为财产权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其次,这是由公司法人制度决定的。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的重要特征是社团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是由一定数目的法人成员组成的。公司的法人化使得公司财产采取了法人财产的形式,即法律赋予公司法人财产主体的性质。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即由股东对出资的原始所有权向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从法律上说,股东一旦将资金或财产投入公司法人,它就不再被视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而是由独资公司的企业转化为法人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什么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呢?这是因为公司成立并成为法人之后,出资者和公司法人是不同的所有者,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需要明确各自的所有权。再次,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法人企业的全部财产是由两部分资金形成的:一是他人资本,即企业借贷的资本,对企业来说,这是债权、债务的关系。二是自有资本,包括资本金、准备金、剩余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也归企业法人所有。关于准备金和剩余金,它们在经营过程中也归企业法人所有。关于准备金和剩余金,它们在经营收入中的各种提留,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未分配利润。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两项资金和资本金一样,归股东所有,但事实上并未直接变成股东的股权,而只属于企业法人所有。总之,说企业法人财产权拥有所有权,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依据的,是客观的事实。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一般意义上所有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有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之前,所有权有不同形式,一种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另一种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马克思区分了所有权的两条规律:第一条规律,是指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即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在这条规律作用下,劳动者占有自己劳动的产品,劳动和所有权有同一性。第二条规律,是指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即劳动者的产品成为资本财产的规律。在这条规律的作用下,对资本来说,所有权已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所有权则转化为把自己的劳动或自己的产品看做他人财产的义务,劳动和所有权不再具有同一性。同时,马克思还分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一般讲所有权,是指国家拥有所有权。列宁曾明确地指出了“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及区别。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通常所讲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归属关系。这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人向企业投资入股这一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虚拟所有权同现实资本所有权的分离。
弄清楚法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以后,就容易理解,法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所拥有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且所有权同占有、支配、使用、经营权等是可以相对分离的。因此,法人财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包括多种权、责、利关系的复杂体系。而法人财产权中所包括的所有权,仅是法人财产权中的一项权能,其内涵要小得多。
第二,法人财产权包含收益权。这是因为所有权和收益权之间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拥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对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的占有。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论述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的关系时说:“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这就是说,如果一块土地出租以后,不能获得地租,尽管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但这种权利是没有经济意义的。应当说,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收益权,是指出资者的所有权所拥有的收益权,这与法人财产权所包含的收益权又有什么关系呢?如上所述,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产权分解后,不仅所有权发生了分解,其收益权也同时发生了分解。所以,可以说,法人财产权所包含的收益权,实际上是出资者收益权分解的产物,而这种分解又是必然的,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但是,企业法人财产权所具有的收益权与出资者的收益权又是不同的,有明显的区别。出资者的收益权体现的是对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的占有。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出资者并不能独占全部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例如,单纯掌握资本所有权的借贷资本家,以利息的形式占有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其余部分,便以企业主收入的形式实际归经营企业的职能资本家所有。而企业法人财产权所拥有的收益权,首先是指企业法人应当得到公司自己经营形成的全部收入和利润。这里指的是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关系,以及公司与国家的关系。它们之间发生关系,都是不同的商品所有者的关系,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企业法人定期向出资者报告收入情况,共同分配利润。世界上各现代企业无不拥有这种权利,并且遵循这样的惯例。
第三,法人财产权包括经营权和支配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已具体规定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包括承包制企业拥有经营权,并且这种经营权已包括“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这已经很明确,公司依法享有经营权。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把经营权与法人财产权等同起来,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是有明显区别的。如上所述,法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而且财产权还包括占有、支配、使用、收益权。而经营权不包括所有权,仅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那么,为什么有的同志会把两者等同起来呢?关键在于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志,是否定法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这样,两者都同样拥有占有、支配、使用、处分的权利,自然而然也就没有区别了。所以,争论的焦点还在于法人财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认识到,法人财产权是一组完整的权利,正确理解其深刻的涵义,对于理解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推进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原载《福建论坛》199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