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合作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始于19世纪中叶。但是,合作制的原始形态很早就存在。因为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作斗争,就需要互助合作。在中国民间早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互助形式,如历史上的常平仓、义仓、社仓、变工、扎工、参忙、轮会、摇会和标会等形式。这些互助形式,至今仍在民间存在。由于这些互助形式,没有形成规范的经济组织形式,因此存续的时间比较短,互助的范围比较小,参加的成员大多局限于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和家庭成员。这是原始形态的合作制。
典型形态的合作制是按份共有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世界各地存在,并且大多是按著名的罗虚代尔原则进行组织的,即自愿入社,公开征集社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股东报酬有限,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合作社教育。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规范的企业制度,能够在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分配制度上,保障合作社真正体现社员之间互助的性质。特别是前四条原则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条,都可能使合作社偏离为社员服务的轨道。当然,和任何企业制度一样,合作社也有自身的缺点,如筹资比较困难,人才不足等,因此,它更多的是存在于服务行业,如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城乡居民生活服务等领域。
合作制的另一种形态,是共同共有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特点,是所有的或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和盈余归全体社员共同共有,不可分割,其成员离开集体企业,就自动丧失集体企业的权益;新加入的成员也就天然的和其他成员一样享有集体企业的权益。共同共有的集体企业在现代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非洲、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和股份制、合伙制等一样,其性质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和国家阶级性质。因此,合作制可以被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阶级、集团所利用,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阶级、集团服务。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开始注意到了合作社的作用。在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大力推行合作社运动,并和中国民间传统的劳动互助形式相结合,形成具有创造性的劳动互助运动,对发展经济、支持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起着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开始推行合作社新方针。合作运动开始以供销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为主。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物资、资金和价格都由国家统一计划,为避免中间商盘剥的那些合作社形式也就逐步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消费合作社的作用逐步降低,原先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实行的盈余按惠顾返还的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农业合作社在短短时间内先由初级社到高级社,最后过渡到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先后退还股金,取消分红,有的甚至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在“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年代,是非颠倒,合作社经济受到严重的打击和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在农村进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人民公社解体,形成双层经营体制,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1984年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带动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并促进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和形成股份合作制经济。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群众自发创造出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作为股份,在保留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条件下,自愿组合、自主经营,既有按劳分配,又有一定比例的股息分红,提留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初是在农村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育较早,发展比较快,并且形成各自的特点,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安徽省阜阳地区,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和深圳市横岗镇。1987年前三个地区分别被当时的“国务院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确定为农村乡镇企业制度建设的试验区。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股份合作制被引入城镇集体工业。由于它与20世纪50年代的手工业合作社有许多相同之处,容易被群众接受。它的试点工作在全国不少地区开展起来。比较典型的有福建南平、江苏盐城、辽宁沈阳和福建诏安等。前三者把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者利用股份合作制创办新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成效,起了示范作用并引起了连锁反应,在城市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得到迅速推广。特别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后,股份合作制成为开放搞活的重要形式之一。据统计,到1997年,在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各种形式中,股份合作制占35.13%,所占比例最高。
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根本动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内在机制;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显著特点是:
第一,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实行资金联合,并保留单位或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企业职工人人都可以入股,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
第二,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股金分红的比例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分配上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三,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把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结合起来,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原则。
第四,提留公共积累,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公共积累公有公用,不能划归股东或职工个人。入股的私有财产公用。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过来的股份合作制,都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和集体股。
股份合作制不同于股份制的地方是: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一股一票制,职工个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它与一般的合作制相比较也不一样,它不仅可以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要求全员入股,并规定上限和下限,还可吸收企业法人、单位入股;有的还向社会个人募股,职工不能退股,抽减总股本,而合作制企业是自愿入股,并可以退股。所以,股份合作制借鉴和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又继承了合作制的合理因素,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经过实践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第一,股份合作制有助于解决产权模糊,协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调动职工和农民的积极性。
第二,有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机制。
第三,有助于形成和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为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
股份合作制是一个新生事物。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发表后,推动了思想大解放、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大大加快,到1997年,全国城乡已有400万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各种各样。如何认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作用,人们看法并不完全一致,理论界也有争论,这纯属正常,有利于股份合作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但是,有一种观点,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即认为股份合作制不规范,既不同于股份制,又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四不像”、“非驴非马”。对此,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已有明确的规定。“十五大”报告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1997年8月,原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时,再次强调“这几年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因此,股份合作制作为公有制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发挥巨大的作用。
(原载《福建日报》求是理论版20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