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公平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民众权利、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权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法律援助更具价值,因为它提供给国民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而是更高层次的东西,即法治社会的一种权利——人民不因其贫弱被排斥在法律正义之外。正如马丁·梅耶所说:“法律援助事业的成员和支持者最核心的一条哲学思想是:法律在根本上是‘公正的’——因而法律不会也不能歧视穷人而牺牲其神圣高贵的公正性。”2004年6月,以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为首的中国专家代表团一行,对南非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主要是其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集中考察。在代表团考察的16个机构中,有10余家为独立组织,其余的为这些组织的附属或分支机构。南非从事法律援助和人权保障工作的机构还有很多,有法律性质的,也有社会性质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就考察的情况作一些基本介绍,以期为中国的立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