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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盗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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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方法哲学中的重要思想流派,自然法学经历了西方自古及今的全部历史阶段,它起源于古希腊,发展于古罗马和中世纪,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显赫一时。在词义上,自然法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法哲学传统中,它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而是指道德自然法,即人类生活中的正义与道德准则。在思想史上,自然法学最早将法律与社会正义相连,并且形成了一整套思想价值体系,成为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盗火者和传播者。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含义一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其共通之处在于:各种自然法学说都反映了正义与秩序的结合,体现了人类运用法律创设正义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惟其如此,它对人类文明进步、法治和道德建设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在中国,社会法治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很多法律不是维护平等而是维护不平等,从根本上违背了正义原则。有鉴于此,我们重温自然法学的经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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