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可以定义为一对夫妇终身只生的一个孩子。从父辈的角度来看,是指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从子辈的角度来看,是指终身没有同胞兄弟姊妹的状况(宋健,2006)。与西方国家独生子女群体的形成不同,我国大规模“独生子女”群体的形成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晚、稀、少”人口政策发展的延续。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标志着我国独生子女人口政策的正式出台并全面实施(汤兆云,2004)。在这封公开信中明确提到“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此之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被理解为“独生子女”政策。在此政策下所产生的“独生子女”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已不完全是人们自发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结果,而更大程度上是政策要求以及人们响应政策号召进行生育的结果(宋健,2005)。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和低生育水平的到来,独生子女总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2000年全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数量到已达5578万,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至2005年底我国已经累计出生9000万独生子女(陈雯和何雨,2006),也有估计我国独生子女的人数大约1亿(朱玉,2005;风笑天,2006、2008)。而根据杨书章和王广州(2007)的测算,2000年末0~17岁独生子女数量已达9547万,2007年末0~17岁独生子女为1.14亿,18~28岁独生子女为3640万,30岁以下独生子女数量已超过1.5亿。
独生子女家庭是由父母(和祖父母)以及独生的孩子共同构成的家庭。育龄夫妇生育独生子女的选择,一方面有助于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压力;另一方面也比多生育子女的夫妇承担了更大的无子女的风险(王广州等,2008)。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风险大致涉及九个层面:对独生子女来说,包括成人风险、成才风险、婚姻风险和养老风险;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包括儿女养老风险、结构缺损风险;对独生子女社会来说,包括发展风险、国防风险和责任风险。其中,成人风险是指独生子女伤病残亡的风险,特别是大龄独生子女死亡对一个家庭及其整个亲属网络精神上的打击是十分沉重的(穆光宗,2009a)。当少数家庭处于这类风险中时,还构不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很多家庭面临此类风险时,则值得担忧。根据1990年的全国生命表估计,每1000个出生婴儿大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如果全国累计有8000万活产独生子女作为基数,则可以推算出有432万家庭的孩子在25岁前夭折,有968万家庭的孩子在55岁前夭折(翟振武,2003)。而根据黄润龙(2009)的研究,假定母亲25岁生育,则当母亲40、50、60、70岁时,子女的累计死亡率分别为5.05%、6.21%、7.63%和10.06%。以我国独生子女人数为7000万计算,则45岁及其以前死亡人数可能达704万,平均每年独生子女死亡人数为15.6万(黄润龙,2009)。
作为一种新的家庭类型,独生子女家庭及其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生活方式、父母生育意愿、家庭养老、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或社会化的影响等方面尤其受到关注(风笑天,2002)。目前,对独生子女的研究集中在教育学、心理学学科和领域,而社会学、人口学学科的探讨相对较少(风笑天,2008)。人口学对独生子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生子女总量结构、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杨书章和郭震威,2000;宋健,2006;杨书章和王广州,2007)。随着独生子女数量的增加,独生子女的夭折和意外已经引起社会对独生子女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风险的高度关注,但目前的研究只涉及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的数量估计(王广州等,2008),对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只局限于定性的分析(穆光宗,2003;潘金洪和姜继红,2007)。
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面临更大的丧子危险性。即使现在的儿童死亡率比较低,但是考虑到独生子女家庭的庞大数量,我们无法忽视面临这样的危险的家庭(Jiang,2006)。我们使用生命表技术和概率理论,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测算中国男性失去孩子的可能性及其他相关指标,希望能够为研究制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相关的公共政策提供依据。本章以下分成三部分,首先介绍本章使用的方法和数据,其次介绍计算结果,最后是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