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的商业组织,在法人方面,其登记、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之规定等,均由“公司法”规范之。此依“公司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即可得知。惟“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业务,依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须经政府许可者,于领得许可文件后,方得申请公司登记。前项业务之许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确定者,应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公司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所谓须经政府许可者,如金融业、保险业等。至于在非法人商业之登记、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之规定等,均由商业登记法规范之。“商业登记法”第1条规定:“商业登记,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从其它法律之规定。”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利为目的,以独资或合伙方式为经营之事业。”即可得知。兹将“商业登记法”及有关规定,分别详述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