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制度研究
在线阅读 收藏

因投资理念和责任方式的冲突产生了有限合伙制度,这是法律屈从于现实的反映。其实我国在修订合伙企业法之前已经以类似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阶位的法律形式出现。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实行有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形式,本是合伙人的一个梦想,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率先实现了。美国修改了合伙企业法,设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它与普通的合伙企业在最终承责限度上有较大的差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受偿可能是有限的,他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承责,而不能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责。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做此规定,目的是要有条件地割断无限连带责任对无过错合伙人的牵连责任,保护专业人士从业的基本利益。这是法律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比较取舍,以牺牲少部分债权人利益的代价换取中介行业的稳定,以利于经济发展。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