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
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新合伙企业法对于法人合伙人的接受,无疑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在立法理念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