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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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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合伙企业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才使得立法上有必要明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具有的权利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确认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的目的,并不是要剥夺第三人或单个合伙人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给予合伙人以组织上的便利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组织背后第三人或单个合伙人的处境。对合伙人而言,在丧失了对其出资的直接占有或自由处分权后,法律上为其配置了一种新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财产份额”。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地区的合伙立法中,虽然都规定了合伙人的财产权,但均未提出“财产份额”这一概念,它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一项独特设计。合伙企业法在有关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等章节中,对此做了多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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