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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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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混同存在于同一有限合伙的实体中,因有限合伙人享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而使其身份显得尤为重要。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识别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包括第76条在内的有关有限合伙人身份否定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需要。有限责任保护实质上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取得的,为了平衡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保障有限合伙主体的有序运行,法律应当充分注意有限合伙人的内部协议、外部识别和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否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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