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起源于美国,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1991年,得克萨斯州率先立法对普通合伙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予以有限责任保护,其他州紧追其后积极响应。到1999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和日本也已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另外,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及欧盟等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引进了这种新型的合伙形态。对这种形态的合伙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法制环境中,能否健康成长,有赖于实践证明,我们当务之急是必须研究其制度设计,弄清其运行机制,并预测实践可能会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