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积极的角度看,美国在原有封闭公司的基础上创制出有限责任公司等,这给创业者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机会。所以,国内有些人士已经在呼吁尽快引入这种新型的商业组织。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这种公司呢?本文就是围绕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在第二部分,笔者将对美国LLC的优缺点展开讨论,并将此种商业组织与我国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在结论部分,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公司法的发展尚未趋向成熟的情况下,贸然引入美国的LLC会与现有的公司体制发生剧烈的冲突,因此在近期内不值得鼓励。
合伙企业,企业法,研究
顾敏康: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