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在实践中,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部分解决了这些争议,但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为了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人和社保机构之间多方的利益,有必要提高解决该问题的立法位阶,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并在立法中明确相应的处理机制,在制度设计中坚持改良的“补充模式”和“替代加补充模式”的立法思路。
社会法学,文集
吴勇: 吴勇,湖南慈利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吕丹玉: 吕丹玉,湖南湘乡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