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直选议员、间选议员、委任议员三部分构成的产生办法,是在澳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形成的,它吸收了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很多合理成分,经历了澳门历史环境的多年锤炼,在此基础上由《澳门基本法》加以确立。这一产生办法总体上符合澳门实际,但前述的各种问题亦需认真加以解决,使之不断完善。完善澳门立法会产生办法应当遵循《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以科学的态度来审视澳门立法会产生办法实践中的利弊,扎实推进相关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澳门立法会,组织机构,民主权利,间接选举制度,委任议员制度
王禹: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已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一国两制”宪法精神研究》、《授权与自治》、《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编著)、《我国村民自治研究》、《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等。
沈然: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深圳大学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