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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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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学界关于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研究对象、目标、核心等问题的界定来看,虽然对于究竟应该称为法律方法还是法学方法等名称存在争议,但是在某些基本问题和立场上还是达成了初步的共识:都是“根据法律的”“司法场域的”“法律内在视角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方法。如果在核心观点上没有争议,那么,目前异常激烈的称谓之争似乎就有点无谓无聊了。事实上,恰恰是这些争论反映出的学术失范本身促使我们反思法律方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品格,而这些品格既保证了法律方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同时也划定了法律方法的界限,使某些方法能够成为法律方法,有些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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