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法历史学家萨维尼说,法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之中,像语言、风俗一样是一个民族普遍精神自发、直接的产物。198470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德亦提出:法律是从最初的原始法,经过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再发展到成熟的法律。1984704作为一种秩序化的要求,就法律的起源而言,埃利希继续论述道:法律发展的重心并非在于立法,或者法学,而是在于社会本身。1984705可以说,法律在形成之初,和宗教、禁忌、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为一体的,而几乎所有的仪典都是同一主题下的不同变体。从社会法的角度而言,法律和宗教、禁忌、习惯都是基于同一种心灵状态下做出的不同解释,作为社会的集体表象和特有的文化现象,它们的真正功能就是要唤起社会中的崇拜群体由道德信念构成的某种心灵状态,例如唤起个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形成集体的团结以及对秩序的遵守,等等。在这里,我们是把发端于宗教、禁忌及习惯的诸多准则、原则和规则统统视为法律的基石看待的。
甚至可以说,无论何时何地,具有相同构造和结构单一的宗教仪式(严格而言,禁忌亦是宗教仪式之一种形式)能够产生如此多样的效果取决于群体被集合起来这一社会事实,而不必管它们是出于什么样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