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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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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起源于宗教,虽然宗教在认识到事物的世俗性后,就把知识的部分让给了法律科学,但是二者追求的目标仍是相同的。因此,法律仅仅是宗教思想更完善的体现而已,二者都是精神生活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各种意识的意识。由于二者的概念、用语、性质、特征及其转达的理论体系都是集体努力的结果,作为一种非个人的表现和“社会的法”,唯有它们才能为心灵提供可以适用的模式,使事物有可能被理解。伊西多谈道:“(法)为各民族所共有,因为人是凭靠一种本能的直觉体认到它的,而不是通过任何人的约定而拥有它。这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男女结合,生儿育女,共同占有所有财物,所有人的普遍自由,从空中、海洋和陆地上获得财物,归还委托或借贷的财产,用强力制止暴力。这些或诸如此类的情况不可能构成不正义,而必须被认为是与自然平等权利相符合的。”198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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