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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大理国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国家法”的形成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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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大理国二者几与唐、五代十国及宋朝相始终,其疆域包括今云南全境、四川南部、贵州西部、缅甸北部、老挝及越南北部的广大地区。1984707

南诏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奠基于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年)蒙舍诏(南诏)细奴逻时期,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唐王朝支持蒙舍诏皮逻阁统一“六诏”,建立大蒙政权,皮逻阁被唐朝皇帝册封为“云南王”,从此开始了南诏在云南长达二百余年的统治。902年大封民权臣郑买嗣迫南诏孝哀皇帝蒙舜化贞退位,并杀死他,自立为帝,改国号为大长和(或说“大”为尊称,国号本名为长和)。因此,大长和(902~928年)是五代十国时期建立于今云南地区的短暂政权。经过五代十国动乱之后,北宋王朝建立,中央政府册封云南地区的大理国首领段思平为“云南大理国主”和“云南王”,大理国建立。南宋王朝继续承认大理国旧主世袭国王的地位。加起来,南诏、大理国统治云南的时间有五百六十多年,一直延续到南宋宝祐元年(1253年)忽必烈率军从四川渡金沙江从滇西进攻大理国,大理国灭亡为止。

名义上说,唐宋两代,南诏、大理国均是隶属中央王朝的地方政权,与中原王朝保持着臣属关系,但是,二者实质上是独立王国。他们虽以遣使贡献方物等方式与唐宋政权结盟,但是,这种表面维系着臣属关系,实际自成一体的独立国家现象也曾经存在于华夏族政权与北方强敌政权之间,例如西汉与匈奴、北宋与辽、南宋与金及西夏之间的和亲、上贡与结盟关系中,迫于敌强我弱的形势,某些华夏政权甚至自称“儿皇帝”。研究表明,在这些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国家法”形成的时候,宗教、禁忌、习俗等因素的确是被人为地整合进了成文法的章程之中而受到了某些行政机关的强制。例如三次南诏同唐王朝的战争结束之后,二者都有“结盟”关系发生,在第三次南诏与唐王朝的战争结束之后,唐僖宗还把安化公主嫁给南诏皇帝隆舜以“和亲”,这些“盟约”或者“和亲”协定皆是最早的国家法形成证据,同时,它们也或多或少地在彝族或者白族流传下来的神话传说、迁徙史诗、民间故事中得到讲述。

客观上说,南诏、大理国统治云南期间,云南的社会经济较前有所发展,形成了值得我们后人研究、较为独特的古代区域性地方政权“国家法”制度。而这种国家法制度的形成,亦有客观的历史条件和制度因素深藏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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