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为此,必须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冲突规范的规定,全面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 消除沿线各国中外当事人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若干意见》是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产物,是人民法院建设法治化“一带一路” 的重要体现。 “一带一路”所经沿线,既有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也有英美法系的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经济联系密切。有鉴于此,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将有可能呈现增长态势。然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如需适用外国法时,却不知如何更好地查明外国法和适用。因此,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有必要对外国法的查明作更深入的探究,以更健全法律制度去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