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观察香港的公司法制,可以说香港公司法制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点,具有显著的特征。比较内地的公司法制,由于香港的公司法制与内地的公司法之间可以说存在重大的差异,这不仅会给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带来障碍甚至冲突,也会给未来我国法律的融合与发展带来困难。本文主要针对香港公司法制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特征进行整理与总结,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相应素材。
港澳研究,一带一路,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
朱大明: 朱大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宋嘉怡: 宋嘉怡,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