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一次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方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本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存在以下构成要件要素,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履行该义务—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仍然拒不履行—由此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有必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对该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本罪的规定也体现出了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在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的今天,刑法及其他部门法如何有效应对互联网犯罪,已经成为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