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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法益的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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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规制网络数据(虚拟财产)犯罪出现路径依赖倾向,试图将网络数据单纯归入传统法益或新类型法益而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都严重忽视了网络数据社会属性的不同侧面,使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很多混乱。对于网络数据的正确认识必须还原网络数据的不同社会属性,以网络数据与现实社会是否具有映射关系为切入点,对数据进行恰当类型化归纳与分类。与现实社会存在映射关系的网络数据回归到传统刑法法益,而与现实社会不存在映射关系的,应归入新类型法益,以此类型化为基础再选择恰当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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