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等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是一种奠基于个人消费信贷合同的新型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付功能,然而无论是通过文义解释还是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法理分析,都无法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针对其实施的冒用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在对类似冒用行为的司法解释与理论争点进行梳理和澄清的基础上,借鉴其解题思路,应将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区分为自助式使用与针对自然人使用两种类型,并结合获取行为的性质展开讨论。
计算机犯罪,刑法,网络时代,中国
马寅翔: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