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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下的著作权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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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决定通常直接侵害著作权的终端用户难以被究责,由此产生P2P软件和服务提供商是否应为终端用户行为负责的问题。域外典型案件表明,不同P2P技术架构下网络服务商在著作权侵害中所起的作用、对用户侵害著作权的知悉可能性以及对于用户的监督控制能力大相径庭,因而是采取集中或混合式构架还是分散式构架对于P2P网络商的责任评价可能产生不同影响,故有必要针对其提供P2P软件和服务的行为,就教唆犯与帮助犯各自的成立条件基于不同的技术架构予以仔细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试图通过共犯正犯化的规定彻底解决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但因完全不考虑技术的特性而显得急躁冒进,需要予以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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