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较之已经施行三十年的司法解释有何优越之处,应予以审视。指导性案例不应只是以案说法地诠释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则,而宜在案情“具体而微”处予以区分。最佳的案例选择位置,是当事实处于光谱连续变化的关键节点、可能导致法律处置模式产生量变引发质变之处。在对指导性案例遴选时不妨重点考察引发批评的判决。如果认为批评言之有理,则对原判决予以审查反思,甚至促发审判监督和再审提审程序;如果认为存在两可,则不妨搜寻和推出与争议判决观点不一致的案例,以免前者在实务界的影响过大;如果认为学者批评甚是无理,可以将争议案例和类似案例编选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要切实影响实务,有待于司法地位的继续提高。